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須通過安全驗收方可投入生產。
安全驗收評價又稱“事后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竣工、試生產運行正常后,通過對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測、考察,查找投產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的安全評價。
《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是建設單位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建設項目安全驗收審批的依據。
檢查和評價的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檢查;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檢查;
3.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檢查;
4.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機制的檢查;
5.事故上報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檢查;
6. 生產現場(包括貯運等)的檢查;
7.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檢查;
8.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檢查;
9.危險性較大特種設備取證狀況檢查;
10. 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的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