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對生產設備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系統評價,特殊項目、設施應進行專項評價、分析。
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也稱安全狀況評價,是針對某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總體或局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現狀進行的全面評價,是對在用的生產裝置、設備、設施、貯存、運輸及安全管理狀況進行的全面性的綜合性安全評價。
通過安全現狀評價確認在用的生產裝置、設備或設施的安全狀態是否可以接受;針對事故隱患,提出對應的建議措施;為企業事故隱患治理提供依據,為企業的安全投入與資金的使用提供參考。